首页 > 资讯 > > 详情

避让救护车,不该“讨价还价”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3-05-31 07:59:37


(资料图)

原标题:避让救护车,不该“讨价还价”

子谕

据5月27日极目新闻报道,近日,在四川成都某路口,一女子开私家车拦住救护车去路,坚决不礼让,救护车司机下车劝女子挪车,女子担心被拍照扣分不肯挪。司机表示如被拍可帮忙取消,女子对此表示质疑,仍不让行。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不礼让救护车都不可取——当救护车亮起警灯、持续鸣笛之时,就意味着一场分秒必争的生命接力开始了。一些人缺少同理心也好,赌气不配合也罢,坚决对救护车不予礼让,就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一次记3分。

此前,不少地方都有过“教科书式礼让”救护车、“45度让路法”让出生命通道的先例,选择礼让的司机非但未受罚,反而受到了公众的赞扬及相关部门的褒奖。而类似场景下的违法不罚,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通过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分配,来指导和引领公众的行为,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在与公众日常联系最紧密的民事生活、生产领域,法律规定越明确,公众对相关规定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指引作用的发挥。

此番事件中,女司机不礼让救护车或许并非恶意,其严格按照交通标示行车的观念也没有错,但其可能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得不够全面、理解得不够深刻。女司机的这一行为,自会有交警部门来处理,更值得思考的是,这名女司机的想法和顾虑是否有普遍意义。

礼让救护车后,如果还需驾驶人主动向交管部门申请取消处罚,难免要耗时费力。要让主动避让蔚然成风,在惩治违法驾驶人的同时,还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礼让成本。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此前已推出“无忧避让”管理制度,比如在深圳,救护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可实时抓拍不避让救护车的违法视频和主动避让救护车的视频,并上传至数据管理平台,方便交警处罚不避让者、消除或不予录入避让者的违章信息,全程无须车主自主申报。仅在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该系统记录的车辆避让率就高达91%。可见,从源头上免除驾驶人的后顾之忧,会促使主动避让救护车的行为越来越多,也有利于“闻笛而动”氛围的形成。

不管怎样,在礼让救护车的问题上,都不应讨价还价,而须多一些自觉主动。

分享至:

上一篇:大名县气象台发布大雾黄色预警【Ⅲ级/较重】【2023-05-31】 下一篇 :最后一页
x

推荐阅读

更多推荐